诸暨市财政局关于诸暨市中心医院暨南分院医用电梯收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2 22: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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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对诸暨市中心医院暨南分院医用电梯收购项目(诸政采2023-06-08,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资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检查后受理。投诉事项为:中标供货商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涉嫌供给与实在的状况不符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中标。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收购质疑和投诉方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处理结果:《政府收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方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则,关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收购的收购项目,以及预留比例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收购包,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应当对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建设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类收购,不属于上述规则中“未预留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收购的收购项目,以及预留比例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收购包”景象,因而参与本项目招标的小微企业不享用价格评定优惠,即不享用“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建设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定”的扶持方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收购,制造商“姑苏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系中型企业,仍是小微企业,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均契合执行政府收购方针需满意的资历要求,即便二者之间划型规范声明有误,不属于供给虚伪资料获取中标的景象。投诉事项缺少现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收购质疑和投诉方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则,驳回投诉。